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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公诉刑不诉〔2019〕3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11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均系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南路180号中铁汉嘉御景小区保安。2019年4月11日19时许,二人交接上班时因对讲机使用问题发生口角并拉扯,导致被害人夏某某摔倒受伤。经崇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夏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万元,被害人于当日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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