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桐庐县分水镇**村因卸燃气管的问题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郑某某头部,致其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解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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