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4********,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农民。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武都区两水镇农贸市场“天天烤吧”吃烤肉时喝了约二两成州牌白酒,当晚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从“天天烤吧”门口驾驶甘K****号“力帆”牌二轮摩托车驶往两水镇大湾沟社,行驶至农贸市场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后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