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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8********,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号**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同事刘某某在武都区东江御景花园休闲会所喝酒,23时许结束后,徐某某驾驶临时甘K0****号二轮电动车驶往彩虹桥,途经零号路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1mg/100ml,后被带至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检出乙醇浓度为122.2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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