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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由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0的小型轿车,沿S108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街北村口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1635号鉴定意见,徐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7.9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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