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酒泉市肃州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因拘留期满释放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甘F****2号小型面包车由肃州区碧水绿洲附近驶行驶至海涛集团门前红绿灯处时,在驾驶室酣睡,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徐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71.4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没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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