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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7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身份证号码为4309031988********,驾驶证号码为4309031988********,准驾车型为C1,文化程度为大专,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村,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街道****房,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EZ****号牌小型汽车从**区**路出发,行驶至**区**街道**路**居路口,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3时53分,公安机关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5月5日0时13分,公安机关将徐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徐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5.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徐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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