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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39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93********,苗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0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5J****号牌小型汽车搭载陈某某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田寮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14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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