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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19〕49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5********,汉族,专科毕业,在**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9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粤B8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山区梦海大道桂湾五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执勤民警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0时26分提取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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