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在深圳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某某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街道**村**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L0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1时47分提取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结果为99.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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