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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G6****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日0时51分许,行驶至武义县解放街与溪南街交叉口路段时与易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易某某受伤。事发后,徐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打电话通知伤者家属。徐某某归案后,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随后徐某某被民警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样。后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易某某伤势轻微,徐某某赔偿了易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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