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员工,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1时38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州市章某某**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与**路路口路段时,被在此处设卡执勤的交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被交警带至现场酒驾整治采血车提取血样。经鉴定,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0.3mg/100ml。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1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是初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