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86********,汉族,大学本科,广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桂A****9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桂春路、金浦路,沿金浦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金浦路、汇歌路路口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徐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徐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98.2mg/100ml。徐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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