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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淄博**纸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路**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向**行驶,20时55分许行驶至**路口时,被章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7mg/100ml,经检验,徐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5±4.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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