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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树广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独自在章某区****驴肉店内独自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14时24分许,行驶至**南侧**路口时被章某区**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115mg/100ml,经检验,徐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1±4.1mg/100ml。案发后,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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