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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5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出生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鸭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9时05分许,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J****5号**牌小型轿车,沿双鸭山市尖山区**站**桥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站**桥下**大道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岭东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22日15时许对徐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送检。后经鉴定,徐某某驾驶黑J****5号**牌小型轿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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