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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远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远安县,住远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徐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远安县宜远线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宜远线123公里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47mg/100ml。
到案后,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准驾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2.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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