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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0********,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某某(值班律师),贵州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贵阳市花溪区香椿路侗家小黄牛和朋友喝完酒后驾驶贵GA****号小型越野车往田园北路方向行驶,在田园北路一公里200米处被交警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9.6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案发后,徐某某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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