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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余庆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浙CE****号小型客车从迎春村构皮冲组往余庆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中华路林业局至**路10m处,被余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对徐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76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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