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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高中文化,苏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苏州市**新村**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31日21时30分左右, 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酒后驾驶苏EU****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环西路盘胥路下高架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6mg/100ml,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徐某被查获醉酒驾驶的时间系在其饮酒后约19个小时以后,期间根据本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证实有充分的进行了休息,没有后续饮酒行为且无醉酒感觉及状态,虽然被查获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6mg/100ml,但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在醉酒状态中而驾驶车辆,鉴于危险驾驶罪系故意犯罪,在主观上是否明知是醉酒状态事实不清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不起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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