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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26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驾驶浙C83****小型轿车在苍南县灵溪镇朝阳路与商城路交叉路口倒车时碰撞被害人赵某某停在路边的浙C79D8W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酒后驾车核查记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洪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技术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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