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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肃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甘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肃南县**镇**社区**号楼行驶至裕昌社区小广场路口处时,被肃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甘肃申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36.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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