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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41982********,汉族,中专文化,打工,家住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单元**。2019年1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W****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玉某市玉城街道长康路往犁头咀村方向行驶,途经泽坎线52km处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当晚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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