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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97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浙CB****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车站路智广村人民电器集团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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