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镇**村**巷**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银灰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与建国路交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进行检测,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82.8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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