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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现住址石家庄市**小区**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高东街路口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73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乙醇含量较低,驾驶机动车期间道路上车辆较少,社会危害较低,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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