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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郑刘,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苏N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沭阳县胡集镇三新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遂抽血备检。经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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