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97******9,黎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徐某某酒后驾驶贵E***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普安县***往县城方向行驶,21时55分,行至普安县**路口处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执勤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徐某某并将其带至普安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送检。
经查,徐某某案发时不上G60高速公路。
2020年10月14日,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为: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与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