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日照市港航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驾驶鲁LU****号牌小型汽车沿海滨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海滨三路与天津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8mg/100ml。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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