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6********,汉族,本科学历,**工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蜀汉路路口往二环路清溪路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219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徐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84毫克/100毫升 和101.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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