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6********,汉族,本科学历,**工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蜀汉路路口往二环路清溪路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219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徐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84毫克/100毫升 和101.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