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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3********,土家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村**组,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0时许,徐某某酒后驾驶贵D8****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中伟广场出发准备经北京路向思南县双塘办事处双龙家中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聚信楼超市门口路段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公安民警将徐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28.3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徐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徐某某认为,徐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徐某某决定对徐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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