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9********,苗族,大学文化,思**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花园**栋**,经思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6时许,徐某某酒后驾驶贵DQ****号小型轿车从思南县乌江酒店门口出发准备经杭瑞高速思南东站前往思南县邵家桥镇,车辆行驶至杭瑞高速思南东收费站时,被铜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思南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公安民警将徐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91.30mg/100mL。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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