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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庄**号楼301,现任青岛市**社区主任。2008年8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大众牌鲁******号小型轿车(载李某某),行驶至开发区**路**路路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1.8mg/100ml。经对徐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检测,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吹气式酒精检测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乙醇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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