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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04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中共党员,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路**项目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会宁县**乡**村**庄**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白色**轿车沿S334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镇**村**附近,被交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经对徐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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