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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检一刑不诉〔2020〕55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东省菏泽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乡**庄**号,住菏泽市牡丹区**乡**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徐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巢湖市健康路由东向西行驶。21时40分许,当其驶至健康路与银屏路交叉口处时,被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抽取待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95.2mg/100ml,属醉酒。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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