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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81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朋友在成都市万年场双成三路一火锅店吃饭喝酒。次日1时许,徐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该处出发,沿成都市二环路由万象城往东大街方向行驶。2020年6月20日1时52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5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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