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34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Y1****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114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20.7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