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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54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Y4****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环镇南路河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1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115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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