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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0时27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穗盐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90.38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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