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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5********,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2月05日2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浙J3S****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县发展二路与仙清线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20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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