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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31980********,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5时2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牌小型轿车在广宗县**路口被广宗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酒精检测,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07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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