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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31977********,汉族,大专文化,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玄武区**苑**幢**室。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燕西线时被民警查获,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4.9mg/l00mL血。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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