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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村**组**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14时6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本市崂山区新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株洲路路口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8年1月5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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