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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雨花台区*甲村*乙村**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苏AW****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秦淮区凤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集庆门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14.9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花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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