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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家住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个体经营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21时27分许,徐某某酒后驾驶赣C****7号小型轿车,从高安市碧落北路由北向南行驶,途径移动公司路段时,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岗亭中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后,巡逻民警将徐某某带至高安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在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5.96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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