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公诉刑不诉〔2019〕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62********,汉族,大学本科,籍贯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A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大道与**路交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15.9mg/100ml。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荣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