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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宿迁市宿城区埠子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埠子镇中山路依依宝贝母婴店门前,撞到前方停放在路边的司某某的苏N*****号小型轿车,致三轮车乘坐人荣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后荣某某因颈髓损伤致截瘫基础上继发肺部感染死亡。2020年8月25日,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髓损伤致截瘫基础上继发肺部感染死亡。荣某某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被害人家属对嫌疑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本次属于过失犯罪,且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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