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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樊城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住襄阳市樊城区**办事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5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F*****的小型轿车沿本市樊城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路**高架桥人行横道处,未安全驾驶、未减速行驶,与从人行横道线上由南向北骑行电动车(车牌襄阳A*****)的金某某(女,殁年58岁)发生相撞,造成金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樊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引起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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