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危险驾驶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日照市岚山区**街道**村,住日照市岚山区**号楼**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5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鲁******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日照市岚山区圣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创胜建材附近路段时被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7月25日22时23分,办案民警带徐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