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38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陵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值为100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彭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