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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38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川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陵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值为100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彭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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