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66********,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利用担任沅江市**镇**村**组村民小组**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由其保管的165万元征地拆迁补偿款给沅江市**镇**项目开发商进行经营营利活动。被不起诉人彭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了挪用资金,取得了村民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还挪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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