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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住广东省东莞市********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西峡县城区龙乡路与白羽路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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